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,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、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、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。
一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法律效力
(1)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、性别等自然状况;
(2)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;
(3)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;
(4)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;
(5)也是当前办理出国留学、移民手续时的必要证明。每一个新生的婴儿都有获得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权利。
二、首次申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需提交的材料
(1)《<出生医学证明>首次签发申请表》和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》;
(2)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;
(3)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开出的孕产妇建档回执单;
(4)依据《湖南省<出生医学证明>管理相关规定》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三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流程
1、新生儿父母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,确定姓名后不得再更改(新生儿姓名随父姓或随母姓,名字用字须依据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使用规范汉字〈外籍人士新生儿可使用英文名〉)。
2、认真核对婴儿出生信息。
3、准备相关证件及材料(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;新生儿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;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开出的孕产妇建档回执单;《<出生医学证明>首次签发申请表》和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》)齐全。
4、用钢笔(蓝黑墨水)、碳素笔填写并核对《<出生医学证明>首次签发申请表》。
5、签发人员录入并核对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相关信息。
6、领证人核对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信息无误并签名,由签发人员打印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7、盖章人员再次核对打印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信息无误后,双方签字、盖章并发证,交代相关注意事项。
8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存根、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、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存放病案统计室永久存档保管。
四、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注意事项
(一)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。新生儿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名字用字必须依据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。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旦确认打印,新生儿姓名就不能更改。
(二)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,不得借用、伪造身份证件,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,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己承担。
(三)新生儿出生日期一律以公历为准,任何人不得更改。
(四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,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。延迟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,甚至需要提供《亲子鉴定证明》才能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鉴定费自负,如果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,需他人代办,须新生儿母亲书写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》。
(五)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分正页、副页和存根,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,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,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。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,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,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。
我院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窗口设在门诊一楼,联系电话:13036708008。
办证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,国家法定假日不办理。
上午:8:00—12:00
下午:14:30—17:30(夏季)
14:00—17:00(冬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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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稿来源:儿童保健科